2008年7月30日 星期三

援交這檔事,真的犯法嗎?

援交是援助交際的簡稱,從日本傳來的名詞,本來的意思是接近鐘點情人的意思,女孩陪著大人去吃飯、逛街、看電影,換取物質上的報酬,大多數還會再加上性服務。到了台灣,就只剩下性服務的部分了。

暑假到了,也是援交進入高峰期的時候,大家都聽到了援交被抓的新聞,但是到底援交有沒有罪?如果有,怎樣的才算犯法?

我翻了翻刑法中的法則,用我的認知整理了一下。
1.和未滿18歲的進行援交這是一定犯法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法裡面就有完整的提到各項罰則,無論她是不是自願的,還是你用了任何手段,不行就是不行,而且這是公訴罪,不管對方還是對方家長要不要告你,你都會被起訴。

2.用強用騙也不行。
男女雙方都要滿18歲才可以不受刑法的處罰,前提是女方是自願,而且沒有被你下藥、欺騙、威脅,心智正常的情況下和你做。

3.當仲介,當馬夫是犯法的。
刑法中的妨害風化罪就有提到,如果是從中仲介營利的人,是要受到處罰的。換言之,如果是女孩親自和你接洽,這條就不能算是成立了。

4.有結婚的就別出來找。
刑法中妨害家庭以及通姦罪就能夠掐你死死,有另外一半的請三思。

5.不要在網路上公開找援交。
公開找援交是犯法的,張貼限制級的東西當然也是,這不用多說了。

5.嫖客無罪,女孩受罰。
通篇刑法條文中,除了上面幾個情況外,付錢找援交的並沒有任何的處罰,當然也無從起訴你,但是你找的對象就沒這麼好過了,除了上面的之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依照妨害善良風俗的條例會給公開拉客以及賣淫的人處以罰鍰的處分,如果是累犯就會加重其刑,不過也只有3萬塊的罰金以及最高1年的徒刑。

為什麼要整理這些?對於援交,我有我自己的立場和看法,但是法律有法律的立場和看法,綜觀全文就能發現台灣的立法委員們有多麼混,有多麼的無能。用著20年前的標準在約束我們,不知情的還很傻很天真的被騙走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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